法制網武漢9月1日電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王田甜 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下午,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中防瑞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武漢中防瑞達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武漢兩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及侵害了原告商標專用權,兩被告需共計賠償原告892500元。
  2014年3月11日,原告海寧公司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稱其2013年1月獲得“海寧中國皮革城”的商標專有權,兩被告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位於武漢市漢陽區漢陽大道鐘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場命名為“海寧皮革城”、“中防海寧皮革城”,並對外運營,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及侵害商標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共計174萬餘元。
  5月22日,本案一審開庭(詳見本報5月23日八版)。庭審中,兩被告認為,自身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使用“海寧皮革城”並不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務名稱和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令,兩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仿冒“海寧皮革城”名稱,同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立即拆除其市場內“海寧皮革城”字樣的標識並銷毀標註有“海寧皮革城”名稱的招商宣傳資料。
  法院同時判令,兩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787500元與原告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5000元,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29768元。
  據悉,目前,本案原、被告方對是否上訴均沒有明確表態。  (原標題:海寧中國皮革城訴武漢兩公司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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